山西省中小企業發展促進會章程
(2021年6月27日第四屆會員代表大會通過)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本會名稱:山西省中小企業發展促進會,英譯名: SANXI SMALL-AND MEDIUM ENTERPRISES DEVELOPING AND.IMPROVEMENT ASSOCIATION,英文縮寫為SSEA。是經山西省民政廳依法核準登記的全省性社會團體法人,中文簡稱為省中小企業發展促進會。
第二條 本會是山西省境內各類型中小企業、企業經營者、相關經濟組織和專家、學者自愿組成的全省性、聯合性、非營利性社會團體。
第三條 本會的宗旨是: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遵守社會道德風尚,全心全意為會員服務,規范行為、反應訴求、維護權益,發揮政府與中小企業之間的橋梁紐帶作用,提高企業自主創新和市場競爭能力,促進中小企業健康發展。
第四條 本會堅持中國共產黨的全面領導,根據中國共產黨章程的規定,設立中國共產黨的組織,開展黨的活動,為黨組織的活動提供必要條件。
第五條 本會自覺接受業務監管單位山西省小企業發展促進局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山西省民政廳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
第六條 本會會址設在山西省太原市。
第二章 業務范圍
第七條 本會的業務范圍:
(一)調查研究。貫徹落實國家和省委、省政府關于促進和扶持中小企業發展的政策和措施,調查了解并及時反映中小企業的建議和訴求,為政府決策和制定政策提供建議和依據;依照法定程序向政府和有關機關提出制定政策和立法建議。
(二)信息交流。加強互聯網平臺建設,發揮橋梁紐帶作用,通過線上、線下等多種渠道,溝通政府與企業、企業經營者的聯系,及時反映中小企業的呼聲和要求,維護中小企業和企業經營者合法權益,協助政府為中小企業創造良好的發展環境。幫助中小企業尋找合作伙伴,招商引資,牽線搭橋,促進企業參與國際、國內大流通。
(三)培訓咨詢。組織開展各類培訓、會議、沙龍等活動,開展理論研討和高層論壇,推進企業經營者素質建設,促進企業家隊伍健康成長。整合各行業、各領域的專家能手,通過線上線下等多種渠道和方式,為中小企業提供各種有效服務,包括創業輔導、企業診斷、信息咨詢、市場營銷、投資融資、貸款擔保、產權交易、技術支持、人才引進、人員培訓、對外合作、展覽展銷和法律咨詢等。
(四)技術服務。建立科技資源與產業對接窗口,全方位、多角度組合人才、技術、設備、工藝、材料等創新要素,搭建信息共享和交流轉化平臺,及時為中小企業提供各種有效服務,助推創新、創業能力提升。
(五)產品推介。建立信息平臺,加強網絡建設,充分發揮互聯網、自媒體等各種網絡渠道的作用,收集和發布中小企業所需要的各種信息,為中小企業的品牌宣傳、產品推廣、做需撮合、市場營銷等提供服務。
(六)對外合作。組織中小企業開展與省內、省外優秀企業及有關組織間的交流與合作,引導中小企業開拓國內國際市場。推動中小企業與大企業、大集團建立比較穩定的協作配套關系,促進中小企業高質量發展,積極向政府推薦中小企業優勢項目,爭取國家和省扶持中小企業政策和資金的支持。
(七)行業自律。組織開展評價企業活動,弘揚中小企業誠實守信的職業道德和經營作風。引導中小企業及其經營者規范行為,依法經營,自覺履行相應的社會責任。表彰優秀企業和企業經營者,提高中小企業及企業家的社會地位。
(八)接受委托。承擔政府和有關部門及會員單位委托的各項工作。當好政府的助手,企業的幫手。
第三章 會 員
第八條 本會會員分為團體會員和個人會員,其中以團體會員為主。
第九條 申請加入本會的會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擁護本會的章程,履行會員的權利和義務;
(二)有加入本會的意愿;
(三)在本會的業務領域內具有一定的影響。
1、團體會員
在山西省境內依法設立的、生產規模屬于中小型的各種所有制和各種形式的企業;全省性和行業性的企業協會、學會研究會;各類為中小企業提供服務的中介機構和科研院所;其他有關法人單位或組織。
2、個人會員
熱心中小企業扶持和促進工作,在企業管理、專業技術方面有特長或為中小企業服務取得經驗和成績者;本會單位會員的現任領導(中外合資企業的中方領導);非團體會員的企業經營者。
第十條 會員入會程序:
(一)提交入會申請書;
(二)經秘書長會議討論通過,提交常務理事會確認。
(三)由秘書處發給會員證。
第十一條 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本會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優先參加本會組織的活動,享受本會提供的各項服務;
(三)對本會的工作提出批評和監督;
(四)入會自愿、退會自由。
第十二條 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遵守本會章程,執行本會決議;
(二)維護本會合法權益;
(三)承擔本會委托的工作;
(四)向本會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
(五)按規定交納會費。
第十三條 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會,并交回會員證。會員單位一年不參加本團體活動或團體會員一年不交納會費者視為自動退會。
第十四條 會員違法或不遵守本會章程,情節嚴重者,經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予以除名。
第四章 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產生、罷免
第十五條 本會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的職權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監事;
(三)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四)決定終止事宜;
(五)決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六條 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須有2/3以上的會員(或會員代表)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會員(或會員代表)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七條 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每屆五年(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每屆最長不超過5年)。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監管單位審查并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準同意。但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1年。
第十八條 理事會由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選舉產生,是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在閉會期間領導本會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負責。理事人數不少于會員(或會員代表)人數的1/3。
第十九條 理事會的職權是:
(一)執行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二)選舉和罷免會長、執行會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秘書長;
(三)籌備召開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
(四)向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五)決定會員的吸收或除名;
(六)決定設立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
(七)決定副秘書長、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八)領導本會各機構開展工作;
(九)決定內部管理制度;
(十)選舉常務理事,確認增補或調整理事和常務理事;
(十一)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二十條 召開理事會會議,會長或召集人需提前5日通知全體理事、監事。理事會須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1/2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如有 1/3理事提議,必須召開理事會會議。會長不能召集提議理事可推選召集人。
第二十一條 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二條 本會設立常務理事會(理事人數較多時,可設立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會由理事會選舉產生,在理事會閉會期間行使第十九條第一、三、五、六、七、八、九、十、十一項的職權,對理事會負責(常務理事人數不超過理事人數的1/3)。
第二十三條 常務理事會須有2/3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常務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四條 常務理事會至少半年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五條 本會的會長、執行會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秘書長、監事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堅持中國共產黨領導,堅持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引、擁護“兩個維護”,堅決執行黨的路線方針政策;
(二)在本會業務領域內有較大影響;具備相應的專業知識、經驗和能力,熟悉行業情況;
(三)遵紀守法,勤勉盡職,個人社會信用記錄良好;
(四)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70周歲,秘書長為專職;
(五)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六)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
(七)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六條 秘書長可以通過選舉、聘任或者向社會公開招聘產生。聘任或者向社會公開招聘的具體方式由理事會研究確定。
聘任或者向社會公開招聘的秘書長任期不受限制,可不經過理事會選舉程序。聘任或者向社會公開招聘的秘書長不得擔任本會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七條 本會會長、執行會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秘書長任期五年。會長、執行會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秘書長任期最長不得超過兩屆。因特殊情況需延長任期的,須經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2/3以上會員(或會員代表)表決通過,報業務監管單位審查并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準同意后方可任職。
第二十八條 本會會長為本會法定代表人。如因特殊情況需由執行會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或秘書長擔任法定代表人,應報業務監管單位審查并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準同意后,方可擔任。
本團體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團體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九條 擔任法定代表人的負責人被罷免或卸任后,不再履行本會法定代表人的職權,原法定代表人不予配合辦理法人變更登記的,可根據理事會同意變更的決議,向登記管理機關申請變更登記。
第三十條 本會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
(二)檢查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代表本會簽署有關重要文件;;
(四)提出名譽會長、顧問、執行會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秘書長人選。
(五)執行會長在會長授權下,代行相關職權。協助會長對日常工作中的重大事項進行決策,并督促落實。
第三十一條 本會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劃;
(二)執行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決議;
(三)協調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四)提名副秘書長以及各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主要負責人,交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定;
(五)決定辦事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
(六)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第五章 監事會
第三十二條 本會設立監事會,監事為3-5人。監事會由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選舉產生,監事任期與理事任期相同,期滿可以連選連任,協會負責人、理事、財務管理人員不得兼任監事。
第三十三條 監事行使下列職權:
(一)列席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會議,確認參會人員資格,監督會員代表大會和理事會的選舉、罷免程序;
(二)列席理事會并對決議事項提出質詢或建議;
(三)監督理事會遵守法律和章程的情況。對負責人、理事、財務管理人員損害本會利益的行為,及時予以糾正,必要時向會員代表大會或政府相關部門報告。
監事應當遵守有關法律法規和本會章程,接受會員代表大會領導,切實履行職責。
(四)檢查本會財務和會計資料,向會員大會報告監事會的工作并提出建議,必要時向登記管理機關以及稅務、會計主管部門反映情況;
(五)監事(會)有權提出召開理事會、常務理事會協調有關事項表決議案,依法依章、公平公正協調處理內部矛盾,并維護當事人申辯權利。
第三十四條 監事長職責:
(一)領導監事會開展工作;
(二)召集和主持監事會會議;
(三)簽署監事會文件;
(四)監督、檢查監事(會)工作;
第三十五條 監事長因故不履行職責時,由監事長指定一名監事代行監事長職責。
第三十六條 地方中小企業發展促進會和全省性中小企業行業促進會(協會)。
本會指導和幫助各市(不含縣級市)和各行業成立本地區本行業中小企業發展促進會(協會)。各市和各行業中小企業發展促進會(協會)是地方和行業服務于中小企業改革、發展和扶持促進工作的社團組織,是本會的團體會員,業務上接受省中小企業發展促進會的指導。
第六章 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三十七條 本會經費來源:
(一)會費;
(二)捐贈;
(三)政府資助;
(四)在核準的業務范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八條 本會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收取會員會費。
第三十九條 本會經費必須用于本章程規定的業務范圍和事業的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四十條 本會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四十一條 本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四十二條 本會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和財政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屬于國家撥款或者社會捐贈、資助的,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并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
第四十三條 本會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接受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和業務主管單位組織的財務審計。
第四十四條 本會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五條 本會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參照國家對事業單位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七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六條 對本會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后報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審議。
第四十七條 本會修改的章程,須在會員代表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后十五日內,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并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準后生效。
第八章 終止程序及終止后的財產處理
第四十八條 本會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銷的,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
第四十九條 本會終止動議須經會員代表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并報業務監管單位審查同意。
第五十條 本會終止時,須在業務監管單位及有關機關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五十一條 本會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辦理注銷登記手續后即為終止。
第五十二條 本會終止后的剩余財產,在業務監管單位和社團管理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于發展本會宗旨有關的事業。
第九章 附 則
第五十三條 本章程經2021年6月27日第四屆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
第五十四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于本團體的理事會。
第五十五條 本章程自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準之日起生效。